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来源:本站  浏览量:3196  日期2012-05-28
哈建招[2012]5号
在哈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保证金开户银行:
近期,我办在投标保证金缴交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将保证金汇入旧账号、超比例收取保证金、超期限退还保证金等问题。为确保投标保证金缴交程序顺畅、规范、合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投标保证金必须汇入新建账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同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我办已于2月1日开始执行此规定,并建立新的账号(1231011607358456)。旧账号只退不收,退完为止(利息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上缴财政)。即日起,投标保证金必须汇入新建账号,凡汇入旧账号的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各招标代理公司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提示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存入新账号。
二、投标保证金比例的确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不得超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取消招标、重新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因故取消招标的,应在3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在5日退还投标保证金。重新组织招标与原招标时间间隔较短,且征得投标人同意,可以使用原投标保证金。
因故延期开标的,投标保证金缴交截止时间应顺延。
四、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的处理。在投标时,投标企业基本账户处于冻结期间,投标人可携带情况说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冻结账户的法律文书(以上均为原件)到招标办(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办理辅助账户缴交投标保证金备案,经审核同意,投标人可用本企业的辅助账户缴交投标保证金。
基本账户处于冻结期间,只能使用唯一的辅助账户缴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情况说明书中写明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不得随意变更。
五、省外投标企业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凡在我省经批准设立分公司,并建立基本账户的外省企业,在依法办理外进队伍准入手续,具备投标资格的前提下,投标保证金可从分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缴交。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