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812  日期2013-06-10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招[2013]13号


各市(地)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住建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二O一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

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招标代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总站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组成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委员会实施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各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招标代理机构上一年度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各招标代理机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报告,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请材料并签署核查意见后,由地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统一上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评价。

第七条信用评价采取审查申请材料和抽查招标代理工程项目内业资料及现场考察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同时结合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有无投诉及违规行为等进行评价。企业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信用评价部门提出申诉,申请重新复评。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信用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综合素质、市场行为及社会信誉等。

第九条企业的综合素质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工商注册情况;

(二)企业资格条件情况;

(三)企业专职人员执业情况;

(四)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情况;

(五)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第十条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超越资格证书规定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

(二)代理项目履行招标备案情况;

(三)《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专职人员信用手册》填写使用情况;
(四) 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代理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七)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进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信誉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执行情况;

(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三)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处理情况;
(四)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 下载);
(二)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三)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四)企业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聘用证明、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聘用证明指经过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五)本年度招标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及每项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意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该工程的备案意见表,且清单所注明的每项工程应当与企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所填写的工程业绩应一致;
(六)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八)《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专职人员信用手册》;
(九)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信用手册》须提供原件,其他申报材料须提供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否则不予认定。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采取(百分制)扣分的办法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综合素质满分50分,市场行为满分30分,社会信誉满分20分。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分为AAA级(优秀企业)、AA级(良好企业)、A级(合格企业)、B级(基本合格企业)和C级(不合格企业)五种。

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合格企业)。连续两年信用评价为A级且三年内无投诉,以及本年度评价得满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升为AA级(良好企业)。AA级代理机构,本年度评价得满分且连续五年无投诉的代理机构,可以晋升为AAA级(优秀企业)。评价得分70-89分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基本合格企业)。评价得分69分以下的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企业),年度不参加考评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不合格企业)。AAA和AA级代理机构,本年度评价未得满分,按照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


第五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均为不合格(C级)。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评为AAA级和A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
信用等级为B级或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逾期没有整改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评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黑建招[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到黑龙江招标投标网www.hljztb.com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