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决定

来源:本站  浏览量:2080  日期2010-02-25
各市、行署、县(市)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以来,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基本步入健康有序的法制轨道,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机制开始形成。但是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仍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招标投标不规范,做法不统一,在执行法律法规上有偏差;政企不分,对招标投标活动干预过多;规避招标、陪标串标、泄露标底、虚假招标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1号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监理取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监理招标。但上述标准以下的工程,以及外商、私人投资的工程是否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该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二、要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申请及自行招标备案;招标资格预审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及修改、澄清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前的招标备案审查,招标中的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后施工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一律不再审查标底;中标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发放。
建设单位发放招标文件,仅限于收取编制工本费,严禁过高收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条件要求。
三、要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有形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今年上半年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招投标监管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要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今后,凡地级以上城市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由省人民政府报建设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顿或予以取缔。对投资数量较多、建设规模较大的县级城市,确需设立有形建筑市场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认真整顿招标代理市场,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并把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检查力度,坚决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挂靠、转让、越级、越权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等行为,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标底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罚。
外省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代理业务的,必须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要加强自行招标的监督管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即3000万元以下工程必须具有5-8名,3000万元以上工程必须具有8-12名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配套并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且属本单位职工的,可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自行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委托代理。
五、要加强招标投标专家库的管理,对各地现有的专家库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上述人员退休不满三年的,以及评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再担任评标专家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上半年完成;要通过培训,提高现有评标专家的素质,并吸收大专院校的教师、建筑研究单位的人员担任评标专家,扩大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类别,以满足招标评标活动的需要;评标专家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对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