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三步教你识破投标人的串标行为

来源:本站  浏览量:1510  日期2016-07-01

串标行为,是自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到现在,一个令政府采购业内人士,尤其是一线工作人员广为头痛的顽疾。尤其是在一些竞争不是很充分的项目中,投标人之间发生串标行为的几率会更高,不但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影响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损害了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

 

虽然从《政府采购法》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对投标人之间围标串标的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作了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发现供应商的围标串标手段愈发隐蔽、花样不断翻新,真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防不胜防。所以,对于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来说,练就一双识别投标人之间串标行为的火眼金睛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如何辨识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呢?可以从分三步递次审查和验证--

 

第一步  形似审查


「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形式类同」

 

这要从两份(或多份)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字风格等方面入手,分析是否在一定程度程度上存在相似的情况。如果投标人提供的是电子标书,则主要应从文件属性、目录编排、文字风格、内容描述等方面来辨别和认定。

 

如果存在投标文件在这些形式方面有相似性或一致性,基本可以初步怀疑是串标行为。但是否真正围标串标,这还需要后续工作进一步辨识和验证。

 

第二步  神似审查


「对形式类同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调查审核」

 

确定了投标文件存在串标行为的初步怀疑对象之后,就要对这些形式类同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的审核,也就是要看看他们是否也存在“神似”。这个投标文件的调查和审核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看投标人名称、公章是否相符。

 

要从一些有盖章的文件入手,看文件中单位名称的落款与单位公章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串标嫌弃大大增加。例如,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B公司的公章(在这里,不是指产品厂商授权书等文件,而是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等等应该是单位名称、公章一致的地方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第二,产品厂商授权书是否有装订错误等现象。

 

如果A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某厂商出具给B公司的产品授权书,则也是应该重点审核的疑似串标行为(当然,也有可能是原厂商发错授权书,而投标人又没有仔细核对,但该可能性较小)。

 

第三,目录编排、文本和格式是否异常一致。

 

例如,如果两份投标文件从目录编排、文字描述、文本格式等方面表现出异常一致,也应当进行重点关注。尤其要注重这种情况,即投标人不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标准文本和格式以及招标文件建议的装订顺序,而是提供供应商自己的标准文本和格式,且两个(或多个)公司的内容、形式完全一致。

 

第四,文字、图片内容一致或错误相同。

 

例如,应该是投标人有自己特色的技术方案、文字描述或图片等,恰恰有两个(或多个)投标人的异常一致,或者整章、整段内容均一致,甚至出现了相同的错误。

 

第五,电子标书文件属性信息一致。

 

如果是电子标书,应当点击右键查看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例如这个电子文件的“常规、详细信息、版本”等基本信息,如果这些信息一致,可能就是出自同一作者、同一电脑,基本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步  下结论


「是串标?不是串标?」

 

最后,如果两份(或多份)招标文件既形似又神似,则基本可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此时,需要对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认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

 

有关串通投标认定、处罚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条款: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

 

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