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说串标甄别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来源:本站  浏览量:6425  日期2021-09-30


如何有效治理串标,保持招标投标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是业界关注和研究的重点。本文以案例方式分析了串标行为的甄别难点,提出了借助电子招标投标精准发现串标行为的有效方式,希望为电子招标投标背景下的串标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禁止围标串标是这一原则的基本体现,对于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有资金的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串标的违法现象却屡禁不止,而审计机关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有关串标的审计发现虽然屡见不鲜,但在最终定性时却无从落笔。究其原因,无外乎对其实际认定有着相当大的难度。

一、串标甄别的难点

(一)串标行为的多样性

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具体列明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并采用了“视为”这一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但在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远不止以上列举的这些,举例如下:

案例1:某大型国有企业就某区域绿化管理项目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线上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以单位名义,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按照电汇方式汇至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该账户仅供本次投标使用),否则投标将被否决(其他方式均不接受)”。据悉,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为该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随机生成的银行账户,每家投标人的保证金收款子账户是唯一且一次性的。

截止到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共有6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各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6家投标人中A投标人和B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汇至了同一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经招标代理机构核实,该账户为A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由于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是唯一且一次性的,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出现2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汇至同一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的情况。最后,评标委员会经过讨论,一致认定2家投标人构成串通投标,相关投标无效。

在上述案例中,从法律层面上讲,《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87号令只规定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而没有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汇至同一投标保证金账户”。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招标人设置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的一大目的便是防止串标的出现。由于各投标人只能通过自己的用户账号获取本项目的唯一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除非相互串通,否则投标人之间根本无从得知对方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最终,评标委员会也对此表示认可。

(二)串标行为的隐蔽性

除了串标行为种类和手段的日趋多样化,隐蔽性也是造成其难以认定的一大原因。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2:某事业单位就某副食品供应商招标项目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截止到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共有3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各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3家投标人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除企业名称和证书号外,其发证日期、有效期、签发人等信息均相同,证书格式也完全一致。出于对招标人负责的态度,评标委员会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3家投标人的发证单位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进行核实。经核实,3家投标人中仅有A投标人办理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招标代理机构遂对B投标人和C投标人的证书电子版进行进一步查验,最终通过分析软件将B投标人和C投标人的PDF证书文件恢复成WORD文件,并且还原了2家投标人修改、拼接A投标人证书的过程。至此,经评标委员会认定,3家投标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相关投标无效。

在这一案例中,单就3家投标人的证书异常一致并不足以成为认定串标的决定性证据。即使核实B投标人和C投标人未办理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也只能判定2家投标人虚假应标。直到招标代理机构在还原证书电子版时,发现2家投标人修改、拼接的均为A投标人的证书,才最终确定3家投标人串通投标。

二、应对方法

笔者认为,传统的线下招标投标方式很难实现对串标行为的有效预防和甄别。要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杜绝这一现象,关键要靠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措施。同时,要积极借助电子招标投标、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手段和新技术,更加精准、高效、便捷地发现串标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发现和预防串标行为上,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具有传统的线下招标投标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即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可以对以下情况进行追溯:

(1)投标文件上传的IP地址是否相同。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汇至各自唯一的投标保证金收款子账户。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4)经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比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存在细节错误一致。

关于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认定串标行为,举例如下:

案例3:某大型国有企业就某空气压缩机组采购项目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线上公开招标。

到该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共有3家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上传递交了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线上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专家发现3家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为同一地址,且3家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显示的作者为同一人。经评标委员会认定,3家投标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相关投标无效。

在本案例中,专家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证据具有决定性,而认定的过程简单、快捷。如果该项目采用的是线下招标投标的方式,显然无法发现投标人的串通行为。

三、趋势展望与结论

随着招标投标行业的不断发展,对于串标的甄别技术也一定会越来越先进。笔者以为,未来的串标甄别技术可能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反向追踪不同投标文件是否由同一台电脑编制。

二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自动识别投标价格及分项报价是否存在规律性差异,辅助评标专家判断是否串标。

三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社保系统联动,自动排查项目组成员的实际归属。

四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具有字迹鉴定功能,能自动鉴定各投标人代表的签名是否出自同一人。

再好的甄别技术也只是一种预防手段,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的是每一位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努力。希望有一天,如何去甄别串标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诚信、合理竞争成为共识,招标投标活动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作者:郑辰之

作者单位: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