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黑财采〔2023〕1号

来源:本站  浏览量:491  日期2023-02-24


 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预算单位,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全省经济全面恢复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执行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至2023年底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

二、延续执行提高对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政策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

三、延续执行提高首付款比例政策至2023年底

对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为70%以上(含)。

四、推广“互联网+政府采购金融服务”

(一)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专栏,向省级财政部门公开征集的电子保函担保机构提出担保申请,由担保机构开立担保凭证,替代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切实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二)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创新政府采购供应商融资方式,有融资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金融服务专栏,利用中标(成交)合同向省级财政部门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备案准入的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由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纳入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重点任务,确定每季度预出成果,通过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考评系统考核各市(地)落实情况。各市(地)财政部门应比照省财政厅做法,考核所属各县(市、区)落实情况,确保有关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政策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财政厅沟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