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全面依法治国理念,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本通知。
二、文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实施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2015年12月1日实施
4.《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2014年2月1日实施
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吉建征〔2021〕3号)2021年10月18日实施
三、文件执行范围
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执行。
四、重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第1项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征收法规,不得擅自附加影响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条件。
(二)征收决定。第2项至第6项,主要规范征收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征收公告公示标准、入户调查、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和强化听证程序等问题。
(三)征收补偿。第7项至第11项,主要规范估价机构从业行为,明确估价机构的选定、现场查勘、申请复估、做出估价报告及文书送达等具体内容。
(四)补偿决定。第12项至14项,主要规范作出补偿决定前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助奖励政策及产权置换房屋等具体内容。
(五)档案管理。第15项,主要是健全档案管理,加强证据保全,规范征收卷宗。依法依规建立征收补偿档案,明确征收启动、征收评估、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等入卷材料。
(六)监督管理。第16项至第17项,主要包括住建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房地产估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
(七)协调机制。第18项,建议各地建立健全房屋征收重大疑难问题联合会审制度,协调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建立信访调节、调处机制。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处 张秀凤,电话:0451-53621744。
相关链接: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74/202309/c00_316720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