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条文辨析及案例分析》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来源:本站  浏览量:2410  日期2013-07-05

【编者按】《招标投标法条文辨析及案例分析》由毛林繁、李帅锋编著,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以招标投标法为主线,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九部委新近颁布的23号令等,通过大量实例,从“阐释语义、规范引导”出发,在作者多年讲授招标投标法基础上,对法律条文逐条从词语语义和语言逻辑上进行了辨析。共8章,其中第1章概述招标投标社会行为规范;第2章~第7章对《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至第六十八条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按照法律条文、法律条文辨析和延伸阅读3个方面逐一进行辨析;第8章通过案例分析,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合同授予等6个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举例分析,适合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把握招标投标法实质,进而规范其操作。本书也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招标采购专业(方向)本科或者研究生教学参考书。

经作者同意,本网陆续节选《招标投标法条文辨析及案例分析》的部分章节,以供读者学习。此处为该书第2.3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3.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3.2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条文辨析

本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类别,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在国家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1.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中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工程或者与工程有关的服务。依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分为新建、改扩建和续建项目等3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对于上面提到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这也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程范畴。

2.重要设备、材料

 如何判断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是否为重要设备、材料并无统一标准,由招标采购组织者,即招标人进行判断,进行市场招标竞争选择。所以,重要设备、材料主要对应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工程总承包招标时采用暂估价方式列入了总承包范围,但实际上没有进行招标的设备、材料。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类别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类有两类:

第1类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建设项目。

这类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由建设项目性质确定,即不论投资来源于政府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只要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这里,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城市设施、环境、资源保护设施等项目;公用事业项目指为适应生产、生活需要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项目,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第2类: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这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投资来源确定,即不管建设项目性质,只要其投资来源于国家财政、国有企业、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就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这里,国有资金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以及借贷资金,即债务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这当中,国有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国家融资,指使用国家对内发行的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举借的主权外债资金。

2.3.3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与第三条间关系辨析

     采购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类:

     第1类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

     第2类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之外的采购项目。

    《招标投标法》规定第1类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即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必须进行招标采购,否则属于规避招标行为,违法。第2类项目属于法律不强制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自主决定采购方式,可以选择招标采购,也可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所以,《招标投标法》第二条适用于所有招标采购的项目。这样,第1类项目招标采购时,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所有规定,但第2类项目招标采购时,由于是采购人自主选择招标,仅需要遵守《招标投标法》中非特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限制条件的规定。

2.3.4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投标法》授权国家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为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务院曾于2000年4月4日(国函[2000]27号)批复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令2000年第3号),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如下: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

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务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第一条中规定的“提高经济效益”,是指提高社会投资经济效益,不是单指招标人收益,因为《招标投标法》要同时保护当事人,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权益。下面这个例子再次表明,科学合理地制订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的重要性。
   例2-3某市一个国有企业规定,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工程、货物或服务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某日,该企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采购5万元档案柜的招标公告,有3个投标人A、B、C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在20日后,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投标文件。按照当地的物价水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为3600元/月,办公设施使用费、打印、装订、密封等1260元,递交费用40元。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5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3份投标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评审和比较,最后确定了投标人A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为45000万元,评标委员会劳务费为600元/人。请问这个招标是否产生了经济效益?

    本案中,招标人获得的收益为: 50000 - 45000 - 600  5 = 2000(元)。

现在,估算一下投标人投标费用。正常情况下,投标人安排编制投标文件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直接花费为7200元,再加上办公设施使用费、打印、装订、密封和递交费用等,每个投标人直接费用至少为7200+1260+40=8500(元)。

这样,3个投标人的投标费用至少为8500  3= 25500(元)。而本案招标人仅获得了2000元的收益,所以招标采购收益为2000-25500 = -23500(元),即本次招标没有产生经济效益。

2.3.5最小招标额的数学条件

最小招标额可以采用数学方法推导出来。假设按照国内物价水平,招标人组织招标费用为,招标节减率为,且平均每个投标人的投标费用为,则最小招标额C应满足:

例如,按统计资料,某类项目招标的节资率为6.10%,招标人组织招标采购的平均费用为26000元,投标人投标平均费用为32000元/人,则最小招标额须满足

    2.3.6 延伸阅

科学合理地制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投资主要来源于国有资金。如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让大多数人得到实惠,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制订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采用招标竞争模式采购,无疑是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作用,提高国有投资收益,保证项目质量,进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举措。这当中,制订的范围太大或标准太低,都会加大招标采购工作量,影响经济建设进程;反之,范围太小或标准太高,又会造成国有投资利用率降低或收益减少,进而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需要科学合理地制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2)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中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一种竞争交易制度,其采购方法同时兼顾标的技术、经济特征,是技术经济下的一种择优制度。而科学合理地制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通过法律法规对其中的项目强制采用招标采购,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又体现市场竞争中的平等有序,进而实现企业“优胜劣汰”的发展之路。

3)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腐败交易

招标采购制度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特点,同时还具有严格的交易程序。这样一种交易制度,只要科学合理地制订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就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当事人依法交易的意识和自觉性,进而预防腐败交易;同时,由于整个招标采购活动置于市场透明的环境下,有利于交易过程监督,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此类行为加以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