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不准 遭投标人不平衡报价

来源:本站  浏览量:2332  日期2014-10-27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某热电厂化水及供应水区域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中地基换填砂砾石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为1500m3,中标单位新疆某建筑公司报价为135元/m3(其他投标人报价均在70~80元/m3之间)。双方按照招标投标结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地基换填砂砾石的合同价格为135元/m3。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及设计变更等原因,地基换填砂砾石工程实际发生约4.8万m3。工程款支付时,发包人第一次按135元/m3支付了1.2万m3的价款,之后发包人提出降价,中标人不同意,但发包人坚持按降价后的价格75元/m3付款。 
    2010年6月,中标人新疆某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地基换填砂砾石工程款230余万元。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投标人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导致的纠纷。投标策略是投标人在投标竞争中的系统工作部署,并且是其参与投标竞争的常用方式和手段。投标策略作为投标取胜的方式、手段和艺术,往往贯穿于投标竞争的始终,常用的就有不平衡报价法。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总报价基本确定后,通过调整内部各个项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本工程施工单位预计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会发生变更,因而将报价提高,以利于自己在结算时能够获得更好的利益。
    不平衡报价作为承包商的报价策略,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如果承包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甚至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
    律师提示
    为有效防止承包商通过不平衡报价的方式提高工程结算价格,作为招标人,首先,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其次,应提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以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再次,应通过完善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条款,明确对各种不平衡报价的惩罚措施,防止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中标和获取额外的收益。